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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考公安学校面试和体检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标准

2024-07-03 23:53:22 | 高考信息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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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考公安学校面试和体检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标准

报公安院校6月24日起政审 考生需接受体测和军检

早报讯 昨天,记者从市招办获悉,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需要参加政审、体能测试和军检,合格后才能被录取。

据介绍,与军校提前报名政审不同的是,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需要在高考(微博)成绩公布后,再提出政审申请,并且政审的申请部门也不相同。根据规定,达到本、专科军检分数线,拟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,需持本人身份证、家庭户口簿、高考准考证向户籍或居住地的县(市、区)公安局政工部门提出政审申请,并按照要求填写 《公安院校招生考生政审表》,由县(市、区)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组织政审。政审时间为6月24日至6月29日。

政审不合格考生不再参加面试、体能测试和军检。报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、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和山东警察学院、南京森林警察学院5所公安高校的考生,面试、体检时间为7月1日,地点在山东警察学院 (济南市文化东路54号)。

报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、公安海警学院两所公安现役高校的考生,面试、体能测试和军检的时间也是7月1日,但地点在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医院 (济南市经十东路2118号)。考生可于7月5日、7月7日后向招生院校查询面试、体能测试和军检结果。

公安院校本科、专科志愿均在6月28日—29日填报,在提前批次录取。 (记者 臧旭平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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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前批军校(含国防生)、公安类院校面试体检

一。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,其面试检测工作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军队院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,一般由招生院校具体实施。 面试检测的主要内容是:检查考生的外貌、体型、报考动机;检验考生的反应能力、心理气质、语言表达能力、逻辑思维能力、理解能力,看其是否符合所报考的专业的需要。
二。军校国防生招生体检条件
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

第一章
总 则

第一条
根据《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》,制定本标准。

第二条
军队、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、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,普通高等学校招收、选拔国防生,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,适用于本标准。

第二章
外科项目

第三条
男性身长4050px以上,女性身长4000px以上,合格。其中,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男性身长可以放宽至4000px,女性身长可以放宽至3950px。

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%、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%,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%、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%,合格。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:

标准体重(kg)=身长(cm)-110
标准体重(kg)=身长(cm)-110

第四条
颅脑畸形,颅脑手术、脑外伤及脑外伤后综合征,不合格。

颈强直,斜颈,Ⅲ度甲状腺肿,结核性淋巴结炎,重度男性乳房发育征,重度女性乳腺增生,不合格。

第五条
先天性四肢、关节及脊柱发育不良造成畸形或者功能障碍,骨、关节、软组织、滑囊伤病及其后遗症,习惯性脱臼,脊柱慢性疾病,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,不合格。轻度胸廓畸形(潜艇专业除外);单纯性骨折,治愈一年后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,合格。

第六条
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0px,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175px,或者虽未超过规定范围但步态异常,不合格。

第七条
指(趾)残缺、畸形,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,影响功能的拇外翻,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、胼胝、重度皲裂症,不合格。

第八条
恶性肿瘤或者有恶变可能的良性肿瘤,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、囊肿、瘢痕,瘢痕体质,不合格。

第九条
脉管炎,动脉瘤,重度下肢静脉曲张、精索静脉曲张,不合格。其中,中度下肢静脉曲张、精索静脉曲张,指挥专业不合格。

第十条
较大面积或者影响军容的白癜风、瘢痕、黑色素痣、色素沉着、血管瘤等;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“字、图案”且直径超过50px,其他部位直径超过75px,或者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瘢痕,影响军容的,不合格
少数民族地区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,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的,合格。

第十一条
有胸、腹腔手术史,疝,脱肛,肛瘘,重度陈旧性肛裂,环状痔,直径大于12.5px或者超过两个的混合痔,不合格。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,腹股沟疝、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,无后遗症的,合格。

第十二条
影响功能的泌尿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,隐睾,泌尿生殖系统炎症、结核、结石等伤病及其后遗症,不合格。

下列情形合格:

(一)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,睾丸鞘膜积液连同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的;

(二)无压痛并且无自觉症状的精索、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两个,每个直径不超过0125px的;

(三)轻度急性包皮炎、阴囊炎,包皮过长,包茎包皮与龟头无粘连,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;

(四)交通性鞘膜积液,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复发,无后遗症的。

第十三条
广泛性体癣,头癣,重度腋臭、手癣、足癣、甲癣,疥疮,银屑病,红斑狼疮,硬皮病,慢性湿疹和荨麻疹,神经性皮炎及其他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,有与传染性麻风病人密切接触史的,不合格。其中,股癣、花斑癣、寻常性痤疮、冻疮,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75px,轻度腋臭(潜艇及装甲专业除外)合格。

第十四条
淋病、梅毒、软下疳、性病性淋巴肉芽肿、非淋菌性尿道炎、尖锐湿疣、生殖器疱疹,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,不合格。

第三章
内科项目
第十五条
血压收缩压90mmHg至140mmHg(12.00千帕至18.66千帕)、舒张压小于90mmHg(12.00千帕),心率每分钟50次至100次,合格。

第十六条
器质性心脏病、高血压病、血管疾病,非生理性心脏收缩期杂音、心律失常及其他心血管慢性疾病,不合格。

第十七条
慢性支气管炎,支气管扩张,支气管哮喘,肺结核,肺大泡、自发性气胸,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,不合格。

第十八条
严重慢性胃、肠疾病,肝脏、胆囊、脾脏、胰腺疾病,内脏下垂,腹部包块,贫血,营养状况不良的,不合格。

下列情形合格:

(一)
仰卧位,平静呼吸,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37.5px,剑突下不超过3
cm,质软,边薄,平滑,无触痛、扣击痛,肝上界在正常范围的;

(二)
因既往患疟疾、血吸虫病、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,在左肋缘下不超过25px的。

第十九条
风湿、类风湿性疾病,泌尿、血液、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,各期糖尿病,不合格。

第二十条
疟疾、血吸虫病、黑热病、阿米巴痢疾、丝虫病,病毒性肝炎等各类传染病,不合格。其中,丝虫病、细菌性痢疾治愈半年以上和疟疾、黑热病、血吸虫病、阿米巴痢疾、钩端螺旋体病、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,以及急性病毒性肝炎(乙、丙型肝炎除外)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的,合格。

第二十一条
癫痫或者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,精神障碍、精神分裂症、神经症、人格障碍、智力低下、梦游、遗尿症、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,不合格。

第二十二条
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,不合格。
第二十三条 严重食物、药物和其他物质过敏及严重过敏体质的,不合格。

第四章
耳鼻喉科项目

第二十四条
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m,不合格。

一侧耳语达到5m、另侧不低于3m,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。

第二十五条
明显耳廓畸形,外耳道闭锁,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,重度外耳道湿疹,重度耳霉菌病(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、重听等自觉症状),不合格。

轻度耳霉菌病,除水面舰艇、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。

第二十六条
鼓膜穿孔、严重内陷,化脓性中耳炎,乳突炎等耳病,不合格。

鼓膜轻度内陷,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,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,潜艇专业合格。

第二十七条
眩晕病,重度晕车、晕船、晕机,不合格。

第二十八条
鼻畸形,慢性鼻窦炎,重度肥厚性鼻炎,萎缩性鼻炎,鼻息肉,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,不合格。

不影响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,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无自觉症状,轻度萎缩性或者肥厚性鼻炎,反复发作的变态反应性鼻炎,肥厚性鼻炎,严重的鼻中隔偏曲和反复鼻衄,除潜艇、空降专业外合格。

第二十九条
嗅觉丧失的,不合格。

嗅觉迟钝,除防化、医疗、油料专业外,其他专业合格。

第三十条
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,影响吞咽、发音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、喉疾病,不合格。

第五章
眼科项目
第三十一条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.5(0.3),矫正视力不足4.9(0.8),屈光度在±6.00DS等效球镜以上,不合格。

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4.6(0.4)以上,矫正视力在4.9(0.8)以上,屈光度±6.00DS等效球镜以下,指挥、水面舰艇、潜艇、装甲、测绘、雷达专业合格。其中,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,除潜艇、空降专业外合格。

第三十二条
红绿色弱、色盲,不合格。

第三十三条
影响眼功能的眼睑、睑缘、结膜、泪器疾病,不合格。

第三十四条
眼球突出,眼球震颤,眼肌疾病,运动障碍,显性斜视,不合格。

内隐斜超过10△,外隐斜超过5△,上隐斜超过2△,除指挥、水面舰艇、潜艇、空降、装甲、测绘、雷达专业外合格。

第三十五条
角膜、巩膜、虹膜睫状体疾病,瞳孔变形,不合格。

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,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,除指挥专业外合格。

第三十六条
晶状体、玻璃体、脉络膜、视网膜、视神经疾病,青光眼及可疑青光眼,不合格。

下列情形合格:

(一)
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,不影响视功能的;

(二)
短小的玻璃体动脉残遗,少数丝、点状玻璃体混浊,无症状的;

(三)
视网膜、脉络膜陈旧性病灶,黄斑区以外小于1PD直径的。

第六章
口腔科项目
第三十七条
三度龋齿、缺齿并列在一起的两个以上或者不在一起的三个以上,重度牙周炎,颞颌关节病,唇、腭裂及其术后瘢痕,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,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义齿,不合格。

龋齿、缺齿经治疗、修复后功能良好,合格。

第三十八条
中度以上氟斑牙、釉质发育不全,切牙、尖牙、双尖牙明显缺损或者缺失,覆盖超过5mm,开牙合超过3mm,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,影响咬合的牙列不齐、反牙合,中度牙周炎,潜艇专业不合格。

下列情形潜艇专业合格:

(一)切牙缺失一个,经固定义齿修复功能良好,或牙列无间隙,替代牙功能良好的;

(二)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者重叠的;

(三)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的;

(四)错牙合
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的。

第三十九条
慢性腮腺炎、腮腺囊肿,口腔肿瘤,不合格。

第七章
妇科项目

第四十条
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,不合格。

第四十一条
各期妊娠,不合格。

第四十二条
急、慢性盆腔炎,功能性子官出血,生殖器官结核,盆腔肿物,不合格。

第八章
心理检测项目

第四十三条
一般能力倾向测验的检测结果同时符合下列两项的,不合格:
(一)文字运用得分小于4分;

(二)二维旋转得分小于3分;

(三)加减法得分小于7分;

(四)符数转换得分小于55分。

第四十四条
按照《中国MBTI—G人格类型量表》实施检测,检测判定为ENFP、INTJ、ISTP人格类型,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进行结构性访谈:

(一)I得分大于30分;

(二)N得分大于30分;

(三)F得分大于28分;

(四)P得分大于28分。

结构性访谈依据《军队院校招收学员心理访谈评价量表》进行评价,结果大于7分者,不合格。

第九章
辅助检查项目

第四十五条
腹部B超检查项目包括肝、胆、胰、脾、双肾、子宫、双侧附件、腹腔。脏器畸形、发育不全,单肾,肝、胆、胰、脾、肾脏、子宫及双附件疾病,腹腔包块、占位病变,腹水,妊娠,不合格。

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:

(一)肝囊肿(非炎症性、非寄生虫性、非肿瘤性)数目不超过3个且最大直径不大于1.0的;

(二)单发诊断明确的肝血管瘤(位于肝实质内),最大直径不大于25px的;
(三)单发肾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25px的;

(四)单侧单纯性卵巢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75px的。

第四十六条
X线胸片检查,发现胸廓畸形,心、肺、纵膈等器质性病变的,不合格。

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:

(一)孤立钙化点双侧肺野不超过3个、直径不超过12.5px,且密度高、边缘清楚、周围无浸润的;

(二)肺纹理轻度增强,排除呼吸道疾病的;

(三)一侧肋膈角轻微变钝,排除心、肺、胸腔疾病的。

第四十七条
心电图检查正常或者大致正常心电图,合格。

第四十八条
血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:

(一)白细胞总数4.0~10.0×109/L(4000~10000/mm3);

(二)白细胞分类,中性粒细胞50%~70%、淋巴细胞20%~40%;

(三)红细胞数,男性4.0~5.5×1012/L(400~550万/mm3)、女性3.5~5.0×1012/L(350~500万/mm3);

(四)血小板计数,100~300×1012/L(10~30万/mm3);
五)血红蛋白,男性120g/L~180g/L (12~18g/d1)、女性110g/L~150g/L(11~15g/d1)。

第四十九条
尿液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:

(一)外观透明、淡黄色;

(二)pH值为4.5~8.0;

(三)尿比重为1.003~l.035;

(四)尿蛋白阴性至微量;

(五)尿酮体阴性;

(六)尿糖阴性;

(七)胆红素阴性;

(八)尿胆元阴性至弱阳性;

(九)镜检(离心沉淀标本,下同)红细胞男性0~偶见/高倍镜、女性0~3/高倍镜,镜检白细胞男性0~3/高倍镜、女性0~5/高倍镜,镜检管型无或者偶见透明管型、无其他管型。

(十)尿妊娠试验阴性。

第五十条
粪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:

(一)外观正常;

(二)镜检红细胞0~2/高倍镜、白细胞0~2/高倍镜;

(三)钩虫、鞭虫、绦虫、血吸虫、肝吸虫、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等检查阴性。

第五十一条
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采取连续监测法(酶动力学法)检查,40单位以下合格。

第五十二条
血清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采取酶联免疫检测法检查,阴性合格。

第五十三条
血清艾滋病毒抗体采取酶联免疫法检测,阴性合格。

第五十四条
血清梅毒螺旋体抗体采取酶联免疫法检测,阴性合格。

第五十五条
尿液毒品(试剂)采取胶体金法检测,阴性合格。

第十章  附则
第五十六条 军队、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干部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,参照本标准执行。



高考公安学校面试和体检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标准

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标准

一、报考条件要求:
1.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。
2.热爱中国共产党,热爱祖国,热爱人民,热爱社会主义制度。
3.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,遵规守纪,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。
4.志愿从事公安工作,热爱人民公安事业,立志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、拼搏奉献。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。
5.普通高级中学毕业,已经在浙江省户籍所在地参加2023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。
6.年龄为16周岁以上、22周岁以下(2001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期间出生),未婚。
7.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不低于B等,考生可以登录“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系统”查看综合素质评价等级。并且通过浙江省各科目高中学业水平考试(无不合格科目,全部学科在D等及以上)。报考前户口已经迁入浙江省的外省考生,其高中学考成绩等级认定办法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。学校认可往届生综合素质评价和相应科目的高中学考成绩等级。
8.身心健康,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和体能测试标准,能够正常参加公安院校教学训练活动。体检的项目和标准,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,详见《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》(人社部发〔2016〕140号)、《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(试行)》(人社部发〔2010〕82号)。同时,还应符合下列条件:
(1)身高:男性170厘米及以上,女性160厘米及以上。
(2)体重:男性体重指数(单位:千克/平方米)在17.3至27.3之间,女性在17.1至25.7之间。
(3)视力:双眼裸视力均在4.8及以上。
(4)色觉:无色盲、色弱。
(5)外观:无少白头,无胸廓畸形,无脊柱侧弯、驼背,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,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,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瘢痏(如创伤、烫伤、疤痕、胎记等),无下肢静脉曲张,无腋臭,共同性内、外斜视不超过15度,无唇、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。
二、综合测试要求:
考生须参加浙江省公安院校招生综合测试暨浙江警察学院“三位一体”综合评价招生综合测试。综合测试包括面试、心理测试和体能测试,其中任何一项不合格,则综合测试不合格。
1.面试主要考察考生报考动机、思想意识、思维表达能力、身体条件等方面。面试结果当场告知,不合格的考生,须在《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表》上签名确认,不再参加心理测试和体能测试。
2.心理测试主要考察考生心理素质是否符合警察职业要求。心理测试采用机考,结果将于高考后在招生信息网公布。
3.体能测试为50米跑、立定跳远、1000米跑(男)/800米跑(女)、引体向上(男)/仰卧起坐(女)四项,其中三项合格的,体能测试合格。
50米跑、立定跳远、1000米跑(男)/800米跑(女)为浙江警察学院计分项目,须事先在报名系统中填报。引体向上(男)/仰卧起坐(女)只评价合格与否,可在测试现场报名。体侧要求和评分标准详见《浙江警察学院体能测试要求和评分标准(试行)》。
三、志愿填报要求
1.考生须参加2023年高考,选考科目符合专业选考科目要求,详见《浙江警察学院2023年招生专业(类)选考科目范围》(公安学类专业必须选考政治;公安技术类专业选考物理、化学、生物中一门即可)。
2.经综合测试合格且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,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网上填报时间内填报志愿。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普通类第一段分数线。报考涉外警务专业的考生,高考外语成绩不得低于120分,由于部分专业课程用英语授课,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。报考警务指挥与战术专业的考生,体能测试成绩不得低于260分。
3.考生报考全省统招警务指挥与战术专业的,须填写第一专业志愿,否则无效。报考分市招生专业的,须根据选考科目要求先选择专业大类(公安学类或公安技术类),再选择具体专业,选考科目均符合要求的可兼报两大类及具体专业。
4.浙江警察学院志愿单列,不占用普通类提前录取的5个院校志愿。考生可兼报普通类提前录取院校,不能兼报艺术类第一批(含提前录取)志愿。浙江警察学院志愿填报时间与普通类提前录取志愿填报时间一致,录取工作在普通类提前录取开始前完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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